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630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图解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8-11

成文日期:

2022-08-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2022年3月1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电商法和省条例都对电子商务企业合规依法经营提出了要求。同时,今年省商务厅将开展电子商务合规建设专项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合规经营不但符合慈溪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锋市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也是产业提质创新行动的工作实践,更对支撑我市商品销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经济指标稳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引导、培育示范,创新发展、侧重提质,排摸筛选、分批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通过三年努力,至2024年全市纳统纳税纳管电子商务企业累计销售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其中亿元以上企业20家以上,努力培育1-2家上市梯队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是两方面政策:

(一)电子商务企业开票年销售额(零售类)200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类)1亿元及以上,且培育期内年达到增速要求的〔2000(含)-5000万元,增长20%及以上;5000(含)-1亿元,增长15%及以上;1亿元(含),增长10%及以上〕,自认定当年度起三年,每年按增量销售额(以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的千分之七给予奖励,奖励上限根据增量部分销售额地方贡献度确定。

(二)对满足上款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统计的,在进限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度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已进限的不享受该奖励)。

四、适用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慈溪市本级境内进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核算能力,依法经营;

2.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必须载明互联网销售;

3.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活动,需要企业提供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店铺的情况。

4.业务模式以B2B或B2C为主,网络销售占比超过80%,该条主要用来确定其主营业务是否在线上,审核依据为该企业统计报表中“互联网销售”栏所载销售数据占其全部销售的比重必须超过8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纳入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出口申报系统为准,跨境电商销售额认定以系统申报为准,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五、注意事项

1.基数认定和培育退出,如A电商公司(零售类)2022年开票销售额3400万元,2021年开票销售额为800万元,那么2022年A公司符合政策要求,其销售额基数为800万元。只要2023年、2024年只要A公司符合规定增速要求,A公司可以2022-2024连续三年享受政策支持。如果2023年A公司开票销售额为3500万元,未达到20%增速要求,则不再列入培育名单,即使2024年达到1亿元开票销售额,也不予扶持。

2. 奖励上限根据增量部分销售额地方贡献度确定,上限为企业所得税(慈溪级留存30%)、增值税(慈溪级留存37.5%)地方贡献部分的90%。

六、实施期限

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慈溪市商务局

联系人:黄文亮   联系电话:6396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