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2-163978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6-2022-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2-08-25

成文日期:

2022-08-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住建〔2022〕9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


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预防火灾、触电、活动房屋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自然灾害对施工驻地的影响,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驻地需结合项目实际,认真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施工驻地活动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因地质灾害、火灾、台风等造成亡人事故,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对施工驻地的影响,避免活动房屋因设计、选材等原因引起坍塌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驻地建设原则

第五条 驻地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和谐等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参建单位企业文化及我市要求设置。

第六条 驻地的临时建筑选址应合理,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使用人员的影响。

第七条 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物不应布置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

第八条 临时建筑不应超过二层,会议室、餐厅、仓库、资料室等人员较密集、荷载较大的用房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驻地厨房、锅炉房、配电操作与宿舍、办公区应分开设置。

第九条 临时建筑的办公用房、宿舍可采用活动房,施工驻地临时建筑应实行封闭管理。活动房结构构件应按照《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活动房屋应有结构计算书,包含计算简图、荷载组合及内力计算等;活动房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188)规定。集装箱组合房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保证在使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和刚度,结构连接和节点构造应便于安装,结构设计中应明确防火和防腐蚀的技术要求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 临时驻地房屋基础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驻地活动房屋与作业区应明显划分和隔离,驻地活动板房宜布置在塔吊作业半径和施工物件坠落半径之外,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活动板房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厂库等危险源应不小于25米。

第十二条 施工驻地建设应坚持样板引路的原则。

第四章 驻地建设主要程序

第十三条 施工驻地临时建筑须坚持选址规划→设计→评审→完善设计→审批→建设→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充分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施工驻地临时建筑工程专项方案,并组织评审,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体项目部人员评审后报公司审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完成后报监理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驻地临时建筑由使用单位或委托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建设,由专业施工单位建设时,使用单位应与专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施工期间各自安全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对施工期间安全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对驻地临时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建设过程关键环节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驻地临时建筑的验收。验收按照方案要求对基础、建筑结构安全、抗风措施、房屋所附电气设备、防火情况等进行验收,并检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驻地安全管理重点

第一节 自然灾害的预防

第十七条 施工驻地临时建筑应安设防雷设施设备,防雷设施设备的安装、检验、维护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第十八条 驻地临时建筑应按活动房安装要求搭设牢固,在受大风影响较大处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在临时建筑的第二层及以上楼层不宜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易掉落的牌板。

第二十条 作为宿舍用的临时建筑必须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和防汛抗台的不利因素。在暴雨、台风等强对流天气来临前,应按照方案进行临时建筑的加固,预先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了解所在地避难中心设置情况,把确定的避难中心及去避难中心的路线传达到每个员工。宿舍区必须安装实名考勤设备,住宿人员进行实名考勤登记,人员应急转移应结合实名制考勤管理,及时掌握人员动态转移情况,确保转移人员不遗漏。

第二节 驻地消防

第二十一条 施工驻地内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米,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相关规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二十二条 驻地临时用房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其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188),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米。

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小于3.5米,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一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一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且第2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米。

第二十五条 活动房的受力构件材质必须符合结构计算书相关要求,屋架、墙柱、钢梁等应安全可靠,其他材料应牢固耐用,能满足承载力的要求。活动房生产厂家在提供活动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和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活动房安装单位应严格按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每道程序必须验收,隐蔽部位必须有验收记录,程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安装程序。严禁违章安装和使用单位擅自安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自验,验收合格,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然后向使用单位提供“活动房合格证书”。使用单位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认可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应配备不少于2具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和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

第二十九条 灭火器的安装、检查、验收和报废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驻地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在临时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定期对灭火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检查、维护及保养。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临时用房处于市政消火栓 150米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2.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4.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第三十三条 施工驻地应选择安全地点合理设置厨房,严禁设置在建的建筑板房内,并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按照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进行厨房消防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施工驻地、用电、用气、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驻地生活区宿舍内严禁烧菜做饭,严禁使用木材、煤炭等明火和电炉取暖。

第三节 用电安全

第三十五条 施工驻地用电线缆布设应根据临时用房布设、用电设备容量等相关参数进行专业设计,并按设计进行安装。

第三十六条 临时建筑的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188)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米。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技术规范》(JGJT188)规定。室外接户线应采用电工套管、金属线槽等沿墙上部敷设,线路应减少接头数,接头应用接线盒连接或用绝缘胶布包扎牢固。

第三十八条 室内应经专业设计,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第三十九条 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并应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

第四十条 生活区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生活区板房内应使用36伏安全电压,日常手机充电必须使用USB插口,电源线路不得随意改动,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220伏以上电源。当板房内使用空调、摇头扇等降温取暖设备时,必须单独敷设220伏电源线,电源线应穿管保护,直接在接线盒内接线,不留插头。

第四十一条 生活区应设置电动车(包括施工需要充电的设备)集中充电区域,并设置防雨、防晒棚。充电区域由专人负责,和集中充电柜一并优先布置在保安可视区域。电动车充电区应张贴充电管理制度,电动车充电区域应张贴安全用电标志,电动车充电配电设施应满足充电负荷要求,应设置过载、短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个插座仅供一台电动车充电,必须使用安全插座或安装超时自动断电装置。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场地硬化。生活、办公区场地及板房基础应全部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硬化前进行人工配合机械整平,清楚杂草杂物,局部松软土做碾压处理,适当位置采用切割机留设胀缝。

第四十三条 场地绿化。为减少水土流失,驻地内设置多处绿化场地,种植花草树木,内设休息厅和人行小道,部分区域周边设置护栏环绕,并规划自用菜地,营造生机勃勃、有张有弛的办公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四条 垃圾分类。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要求,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营造浓厚的垃圾分类氛围,号召党员,组建垃圾分类突击队,让党员突击队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五条 宿舍管理。为规范宿舍安全卫生管理,确保住宿环境安全舒适,提高对各类不良事件的防控能力,应制定宿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生活区管理。为加强生活区管理,保证生活区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劳务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应采取标准化管理模式,设置专职生活区管理员,宿舍外张贴工人身份牌,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最大限度营造和谐氛围。在建工程需全部实施实名制考勤,并上传数据至工人平台,相关要求参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0〕136号)。

第四十七条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施行领导班子带头值班制度,确保值班值守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施工人员全面排查,逐一做好体温监测,并进行登记造册;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对新进场人员实行“四级”审核制度,根据疫情防控动态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建立一人一档资料;设置专门隔离区,严格管理居家健康观察人员,落实单人单间健康管理措施;持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积极筹备防疫物资。每天根据健康管理提示表对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进出人员管理,加强排查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第四十八条 加强食堂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合格上岗,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3.保持厨房、餐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上架摆放整洁有序。

4.设置透气窗和排风扇,燃气罐存放于通风良好的区位,无其它易燃易爆物。

5.设置隔油池,不得直接向市政管网排放。厨余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理。

6.定期检查消防、用电、卫生、饭菜留样情况。

第四十九条 施工驻地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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