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3-1829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3—001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10-27

成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3〕80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3号)第二条“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区域和税率为:城区建成区为7%;城区在建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各建制镇为5%。”修改为“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和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印发

请下载原文:关于修改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