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3-182933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23—0010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3-10-27
2023-10-20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23〕80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3号)第二条“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区域和税率为:城区建成区为7%;城区在建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各建制镇为5%。”修改为“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和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