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3-183033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3-10-31
2023-10-31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发布以来,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出台,《通知》施行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我市浒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坎墩街道、宗汉街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统一为7%,其他区域统一为5%。
四、前后对比
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区域和税率的原规定为:城区建成区为7%;城区在建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各建制镇为5%。
文件修改后,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区域和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执行。
五、实施时间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仅为强调按该法执行,故不再强调文件施行日期。
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
解读人:罗冲 联系电话:6398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