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3-185294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6-2023-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12-26

成文日期:

2023-12-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住建〔2023〕8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城建办、社区办,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宁波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计息、结息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物业保修金退款流程,提高政府办事效能,现将我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修金计息和结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存储期限外未退还的物业保修金计息、结息工作,参照存储期限内计息、结息方式执行,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使用或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为加强结息工作的可操作和办事效能,进一步明确结息至退还申请主体向我局提交《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的上个月月末止。

二、保修金退还申请主体

1.保修金退还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

2.因解散、破产及其他情形,致使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明确业委会或村(社区)作为退款申请主体;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修金退还方式

为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明确保修金退还三种方式:即保修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建设单位;保修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B账户;保修金本息余额部分退还建设单位、部分转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B账户。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退还方式,并在《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附件5)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附件8)中加以明确。

四、保修金退还流程

(一)建设单位已注销的项目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慈溪日报》、门户网站及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明确业委会或村(社区)作为主体提出退还申请,退还方式有且仅有“将保修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B账户”一种方式;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具体退款流程如下:

①退还申请。业委会或村(社区)凭竣工交付备案证明书、《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附件4)和《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附件5),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本息退还申请。

②公告。市住建局在收到业委会或村(社区)退还申请后,应及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张贴《物业保修金退还公告》(附件6),并邀请业委会、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现场见证,公示期7日。

③退款流程。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业委会或村(社区)凭《保修金退还公示情况》(附件7)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附件8)向市住建局办理退款,市住建局按《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约定的退还方式进行退款;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规定执行。

(二)储存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满或届满超过两年应退未退项目

保修金储存期届满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应退未退项目,集中办理退还手续,适用于以下简化流程。保修金储存期届满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之后且超期两年以上的项目,同样适用于以下简化流程。

1.集中退还启动。市住建局以《退款通知书》形式,函告各开发建设单位。

2.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派员携带营业执照、竣工交付备案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本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建设单位出具《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附件4),锁定本息余额。

所涉项目保修金储存时间已超8年,相关保修申请已超法定保修责任期限,故精简预公示和全面查验流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并出具《物业查验报告》(附件3)。

建设单位凭《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物业查验报告》和《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附件5),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本息退还申请。

3.公告。市住建局在收到建设单位退还申请后,应及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张贴《物业保修金退还公告》(附件6),并邀请业委会、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现场见证,公示期7日。

4.退款流程。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凭《保修金退还公示情况》(附件7)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附件8)向市住建局办理退款,市住建局按《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中建设单位约定的退还方式进行退款;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规定执行。

(三)储存期届满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后的项目

保修金储存期届满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后的项目,按《宁波市注销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有关规定执行:

1.退还申请。建设单位可在保修金存储期届满90日前,凭营业执照、竣工交付备案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物管中心提出《关于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的申请报告》(附件1)。

2.预公告。市物管中心在收到建设单位退还申请后,应及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张贴《物业保修金退还预公告》(附件2),并邀请业委会、镇(街道)、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现场见证,公示期30日。

3.全面查验。预公示期间,业主委员会或村(社区)应组织业主对物业质量进行全面查验,属地镇(街道)应积极给与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业主委员会或村(社区)的需求积极给与协助。业主委员会、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建设单位出具《物业查验报告》(附件3)。

4.公告。建设单位可在保修金存储期届满3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交《物业查验报告》《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附件4)和《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附件5),市住建局应及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张贴《拟退还物业保修金公告》(附件6),并邀请业委会、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现场见证,公示期7日。

5.退款流程。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凭《保修金退还公示情况》(附件7)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附件8)向市住建局办理退款,市住建局按《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和《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中建设单位约定的退还方式进行退款;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的申请报告

   2.物业保修金退还预公告

   3.物业查验报告

   4.物业保修金本息确认单

   5.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

   6.物业保修金退还公告

   7.保修金退还公告情况

   8.物业保修金退还审批表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8).doc

原文下载: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