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3-175371
市住建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6-2023-0002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3-04-24
2023-04-21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3〕36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平台: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促进规范运营,根据《慈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22〕35号)、《慈溪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办法》(慈保租房办〔2022〕1号)、《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奖补方案》(慈住房办〔2023〕2号)等要求,制定了《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请主体条件
已在我市工商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前湾新区所辖企业),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二、申请项目条件
(一)新建类项目
1.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交付运营之日起计算;
3.新建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设计和单套面积限制应符合《宁波市租赁住房设计导则》;
4.项目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开工新建,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竣工(含装修)并投入交付运营;
5.投入交付运营时间,以首次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认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为准。
(二)改建类项目
1.由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教育科研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项目需符合我市非住宅改建为住房的相关政策;
3.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交付运营之日起计算;
4.改建后的规模不少于30套(间),户型设计和单套面积限制应符合《宁波市租赁住房设计导则》;
5.项目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开工改建,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竣工(含装修)并投入交付运营;
6.投入交付运营时间,以首次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认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为准。
(三)转用类项目
1.既有住房转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转用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交付运营之日起计算;
3.转用的规模不少于30套(间);
4.项目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开始装修,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竣工(含装修)并投入交付运营;
5.投入交付运营时间,以首次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认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为准。
三、奖补方式
(一)参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所确定的“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年”的标准予以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补贴起始时间计算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认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为准,最早不早于2023年1月1日。月度中出租天数不足当月总天数50%的,当月不计算奖补,月度中出租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总天数50%的,当月全额计算奖补。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直接发放给核准奖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每年度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补贴奖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3年。运营单位应妥善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和改善配套所需,运营单位骗取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未取得《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
2.2020年1月以来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3.运营单位未登录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楼盘表和完成房源核验的;
4.运营单位未按实际情况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动态调整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的;
5.运营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6.已获得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等各类上级资金奖补的。
四、申请评审
(一)房源情况核验
运营单位登录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楼盘表和完成房源核验。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运营单位向市房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单位)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本企业(单位)内部职工居住的,由企业出具《企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部职工免费居住信息表》后,无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情况核验
运营单位向属地镇(街道)或产业园区平台提请房屋租赁情况现场核验。运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或产业园区平台对运营单位提交申请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申请审核表》中签具现场核验意见。
(四)提交申请资料
运营单位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具体资料:
1.《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项目房源房地产权属证书;
4.项目房源清单和本次申报运营奖补的房源清单;
5.本次申报运营奖补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人、房屋运营单位的资格证明和双方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委托运营管理书面协议;
8.企业(单位)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本企业(单位)内部职工居住的,由企业(单位)出具《企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部职工免费居住信息表》;
9.其他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五)评审公示核准
1.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镇(街道)等有关单位,按年度召开运营奖补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对奖补金额进行核算,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未通过的不进行奖补,评审人员应在评审结束后对《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奖补资格评审表》进行会签(详见附件)。
2.评审通过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奖补。
(六)资金拨付发放
1.已被核准奖补的运营单位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名称和账号,并开具收据。
2.市房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进行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