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3-175372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04-24

成文日期:

2023-04-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住建〔2023〕36号

解读:《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高各类主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促进规范持续运营,特制定《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1.《慈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22〕35号)

2.《慈溪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办法》(慈保租房办〔2022〕1号)

3.《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奖补方案》(慈住房办〔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项目主体申请条件、奖补方式、申请评审三个部分。

(一)项目主体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已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前湾新区所辖企业),运营正常,经营范围包舍“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锐,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3、申请单位已登录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楼盘表和完成房源核验,且运营单位按实际情况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动态调整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

4、申请单位2020年1月至今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请奖补项目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屋产权单位已承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期不少获取奖补规定年限,房屋运营单位已承诺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6、申请奖补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保障性租赁项目已投入运营且申请奖补房屋已办理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供给企业内部职工免费居住的需提交《企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内部职工免费居住信息表》);

7、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人资格证明、房屋运营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房屋运营单位双方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委托运营管理书面协议;

8、保障性租赁住房未因运营单位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改建项目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9、经属地政府现场核验,房屋运营单位,房屋实际出租使用规模和居住人数,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申请条件;

10、房屋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未获得过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等各类上级资金奖补。

(二)奖补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直接发放给核准奖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每年度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补贴奖补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年的标准予以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运营单位应妥善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和改善配套所需,运营单位骗取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评审。运营单位需进行房源情况核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情况核验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保租房运营奖补的项目必须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合法建筑,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项目不得申请。

(二)项目运营单位必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提交保租房运营奖补申请。

(三)申请保租房运营奖补的运营单位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房屋租赁。

五、实施时间

《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3年,由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

六、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华杰,联系电话:630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