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3-1777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3—000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6-26

成文日期:

2023-06-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3〕44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规划传导和“带方案”出让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6 16: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规划传导和“带方案”出让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规划传导和“带方案”出让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宁波市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工作推进会精神,推动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试点工作,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根据《慈溪市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和城镇社区公共服务集成落地改革省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划建设目标

以“三北共富地、品质先锋城”为发展愿景,打造居有品质、服务多元、以人为本的慈溪城镇社区,科学编制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加强两个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全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目标、规划体系和总体布局,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和实施建议。同时统筹教育、医疗、文体、社会福利等专项规划,加强公共服务的统筹协调,丰富公共服务的内容体系,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获取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规划传导机制

建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传导实施机制,明确各环节传导内容和要求。

(一)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构建市级+片区级(街道级)+社区级三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落点落位,明确规模,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片区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建议选址与规模,近期明确项目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至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规模和建设形式,传导至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标,合理划分社区单元,确定社区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原则,明确设施配建要求,提出实施建议,传导至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文件,明确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指标和相关配建要求,并将相关内容传导至城市设计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城市设计的应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传导要求,明确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体位置、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各项控制指标等,并将城市设计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传导至规划设计条件。

(四)规划设计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文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建设要求落实到出让地块,保障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要求集成落地建设。

三、集成落地方案

新建社区应集中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未来社区九大场景配置建设内容,推动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

(一)实施范围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建设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在中心城区近期新建和拆迁改造区块试点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落地,具体试点区块为:西潮塘区块、科教园区东区块、金融港区块、新城河区块(四、五期)、太屹区块等区块。

(二)规划布局

试点区块内应集中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用地原则上按400亩或1万人左右为单元集中布局一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设置位置宜在社区中心区域,交通方便,便于管理和服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独立设置或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应具有对外单独出入口。

(三)配建设施

根据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专项规划、规范和标准,参考未来社区创建要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配套建设社区服务、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教育服务、文体活动、商业服务等设施,其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包括文化设施和室内体育场馆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为必配设施,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设施合并设置或结合公园绿地设置,幼儿园根据相关要求和专项规划布局设置,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其它配套设施根据社区特色,结合未来社区创建要求配建并联合建设。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

(四)配建规模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相关标准,一个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800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建设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中社区服务中心500户以下的按每百户80平方米配建,500至1000户的按每百户70平方米配建,1000户以上的按每百户60平方米配建(累进计算),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且不小于350平方米;托育设施按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配建,且不小于6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不小于1200平方米,其中文化设施按每百套不少于12平方米配建,室内体育场馆设施按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配置建设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要求配建;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0平方米,其它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和特色需求配置,各类服务设施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可共建共享。

四、实施建设

试点区块内涉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的出让地块探索推动“带方案”出让。在城市设计编制中,应征求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城市设计方案。在土地出让前,由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化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同时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和特色,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形成建筑概念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建筑概念方案由所在地块产业平台牵头负责编制。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土地出让、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工程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关口,确保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与地块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产业平台或属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的整体管理和运营维护由产业平台和属地负责,也可由市政府另行指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应全部自持,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有效保证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的落地,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试点区块内已实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成用房建设的地块,原根据相关条例和文件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体育场馆设施不再单独配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

请下载原文:慈政办发[2023]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