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3-18035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8-21

成文日期:

2023-08-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3〕63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和《慈溪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6)(试行)》(慈政办发〔2022〕24号),为进一步推进工业集聚区建设和制造业空间腾换攻坚行动,提升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提容改造。加快老旧工业区块的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在工业集聚区控制线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实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新兴产业转型等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鼓励2.0以上;对企业自用的,提高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同时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允许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鼓励优势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鼓励亩均综合评价A、B类的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受让低效企业厂房(土地)并实施增资扩产项目,对从受让起两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设备、建筑工程、兼并受让厂房土地费用)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保障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集聚区内亩均综合评价A、B类企业利用周边零星用地、“批而未供”用地。

三、支持工业用地零星归宗联合改造。支持相邻地域的企业进行联合再开发,各联合体成员可打破权属界线置换土地,根据批准的联合开发方案及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通过补缴差额年限土地价款重新确定出让终止期,重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数不得超过联合开发前的原不动产权证数。支持同一企业对名下多宗相邻土地进行归宗重新布局改造。

四、推进低效工业区块连片改造提升。鼓励镇(街道、园区)以“十化三场景”为导向,以国资企业、村级集体为主实施“工改工”连片改造。对连片改造提升的区块范围面积在100亩以上(收储项目100亩以上),基建厂房改造累计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1亿元以上,改造后仍以工业用地性质为主,容积率不低于2.0,积极争取列入宁波及市本级标志性工业区块连片整治提升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项目,当年新开工土地面积25亩以上的,按实际新开工土地面积给予2万元/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区块内企业改造提升。

五、提质升级一批小微载体。鼓励国资企业、村级集体、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工业聚集区内,利用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点等小微载体,对工业集聚区内占地面积2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2.0以上且以出租为主、管理规范的拆除重建类小微载体,小微载体竣工投运后,按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小微载体投资运营主体招引市外优质中小微企业,对小微载体年实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运营主体及引进企业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效工业区块改造、小微载体建设项目融资支持,支持国有产业基金、镇村共富基金等投向小微载体,为村级集体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六、推进小微企业集聚提质发展。鼓励工业集聚区外企业搬迁、腾退入小微载体,对租用或购置3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年实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增长超10%的,给予20元/平方米/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国资企业持有标准厂房实施“以税定租”“先租后售”,对达到约定税收标准的优质企业可按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规程优先出租或转让厂房。鼓励被征收拆迁的小微企业,以土地置换建筑面积方式进入市属国资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微载体,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补助。

七、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对本市范围内各类导致工业用地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慈溪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工业用地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按规定受让方(包括股权转让企业)应当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协议,受让履约方原则上须是本地注册的工业企业。严格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原有厂区拆除重建后确需分割转让的,须按宗地分摊,且应确保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独立使用功能等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按独用宗地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项目实施“先租后售”制度,承租企业经考核实际年度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项目符合我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分割转让。

八、支持现状工业用地实施“零增地”改造和更新转型。对规划用途已调整的现状工业区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业集聚区规划,允许其按照程序依法批准后调整回工业用途;对规划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除负面清单外),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的,允许上年亩均综合评价A、B、C类企业实施技改和新扩建工业项目;允许工业企业利用中心城区的存量工业用地,建设新电商集聚平台用于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互联网+”等融合发展,改造后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需与区块城市设计相匹配,停车位配建标准需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对周边交通影响等问题,改造方案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实施。

九、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工业区块,通过整体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工业园区配套服务,有效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资源,具体奖励政策按《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行奖励方案》(慈住房办〔2023〕2号文件)执行。

十、支持收购低效工业资产再开发。对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或者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低效用地整治等需腾退空间的,除履约协议另有约定外,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资公司按国有收储、司法拍卖方式收购;市属国资公司对老旧园区进行连片整体开发时涉及小块民营企业用地时,在确保整体项目资金平衡前提下,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征迁方式取得土地;工业用地取得后,市属国资公司应会同土地所在镇街及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再利用方案,并通过“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复垦还田”等方式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鼓励市属国资公司将持有的工业资产用于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等小微载体。确有需要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用地性质改变、规划条件变更、产权分割等方式提升购得资产的市场价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五年内已列入征收拆迁储备项目的区域除外),以上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相关实施细则分别由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