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1395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4—000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2-29

成文日期:

2024-02-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4〕9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修订)、《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甬贸局市〔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和经营主体定义

(一)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三)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依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

(五)二手车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如因卖方隐瞒相关信息办理转移登记的,买方可依法追究卖方法律责任。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发票管理

(六)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七)经营主体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和诚信管理

(八)鼓励市场经营者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处理消费纠纷。

(九)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收费标准。

五、加强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培育和发展

(十)鼓励市场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二手车线上交易平台,二手车登记、审核、鉴定、买卖等行为通过线上交易平台进行规范操作。

(十一)对于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如符合我市相关要求,按照年销售额给予一定补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加强部门、镇(街道)监督与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并制定相关经济扶持措施,为行业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登记,依法查处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价格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支持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二手车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各市场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业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交易费用发票开具的监督管理,组织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属地二手车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即2024年—2026年。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印发

请下载原文:《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慈溪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新十条 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