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13956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3-01

成文日期:

2024-03-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培育我市二手车市场,引导二手车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研究相关可行性措施,为我市汽车市场注入可持续发展动力,我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车管所及属地(逍林镇、宗汉街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充分了解市场现状和存在问题,探索下步工作对策。

根据调研情况,同时也参考周边县(市、区)的相关做法,根据国家、省、宁波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实际,市商务局拟订了《慈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修订)、《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甬贸局市〔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慈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市场诚信建设三个方面,对我市二手车流通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管理意见。重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

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等相关信息等,双方都必须保证信息真实合法,如有隐瞒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经营主体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二)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市场诚信建设

鼓励市场经营者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处理消费纠纷。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收费项目等,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平台和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鼓励市场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二手车线上交易平台,二手车登记、审核等行为通过线上交易平台进行规范操作。

对于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如符合我市相关要求,按照年销售额给予一定补助。

四、专有名词解释

1.二手车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2.二手车经营主体: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五、实施时间

实施日期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即2024年—2026年。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商务局

解读人:郑鸳嫦  联系电话:63968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