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5-193062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25-0003
其他
2025-09-17
2025-09-17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25〕20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宁波市新型工业化战略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我市在数实深度融合、产业优化升级、一流企业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内外开放合作、品牌质量提升、金融服务保障、交通扩容提质等方面示范先行,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市域实践排头兵,现围绕2025年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100万元最高奖励5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大数字经济服务业培育力度。(1)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5%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最高5%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2)鼓励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对当年度新列入宁波市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个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3)加大数商培育力度,对列入省数商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4)对数字化服务商在我市设立的数字化改造服务平台硬件投入给予最高50%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列入各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项目,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及大模型、数据分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项目软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利用平台化、轻量化软件,推进数字化规上全覆盖提质,对上年度省、宁波市数字化水平未达到二级的企业,当年度通过数字化改造提升至二级及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度软件投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开展行业性数字化样本建设,确定一批行业数字化样本点,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数实融合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鼓励数据价值化和安全可控化标准试点,对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三级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对列入上年度数据贯标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二级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当年度工控安全贯标计划且新获得国家级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智能工厂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工厂名单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经认定,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奖励,在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标准地上实施的智能工厂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6%,最高24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推进“241”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1.围绕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宁波“361”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我市“241”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引导我市家电产业转型提升,支持打造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核心服务区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核心服务区建设属地政府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对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对机器人项目按照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在人形机器人、新型能源材料等未来产业进行前瞻性布局,对列入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未来产业新星企业或慈溪市未来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医疗器械资质(注册、认证)奖励的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季度投资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其中,标准地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范围内的减半认定、超出部分全额认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入额在2024、2025两个年度内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审核认定的设备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对设备投入额3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其每100万元最高4万元奖励,对设备投入额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其每100万元最高6万元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标准地项目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对超出部分设备投入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推动“一镇一业”块状行业整治提升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树立一批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标杆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列入全市“亩均论英雄”十强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推进“工业上楼”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
推进“工业上楼”,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给予工业集聚区(工业控制线范围)内、外的改造企业按实际新增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最高95元/平方米、48元/平方米的奖励;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具体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及相关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推进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
鼓励镇(街道、园区)开展重点工业区块连片改造策划,对编制1000亩以上、1000-500亩区块的整体改造方案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以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十化三场景”体系技术指南为导向,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强化实施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环保装备、铸造、废塑料、废铜铝加工及其他再生资源利用等生产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绿色园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宁波市节水型企业创建、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污、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对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试点开展企业碳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确定一批慈溪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鼓励搭建家电行业碳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主体按照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1)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2)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3)对采购省外当年度生产电量的绿证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补助(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1千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4)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5)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能源审计、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1.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对“大优强”企业(即营收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其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以及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5万元、4万元奖励。列入宁波市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给予不高于35万元奖励。确定“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和工业“百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5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2025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分阶段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规下样本企业2025年营收增速超过平均增速,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加大对高成长性专业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对2025年首次进规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对营收正增长的企业给予2025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原规上专业服务业正增长企业,按其营业收入总量和增速情况,根据绩效按比例获补剩余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一定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单个参展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3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20—50万元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我市家电企业打品牌拓市场。组织我市家电企业在高速、机场等场所长期(1年及以上)进行慈溪家电整体形象展示销售的,给予组织方实际支出租赁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支出额的20%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推动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智能家电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支出额的25%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4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要求不少于2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新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非新获评平台给予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首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建立慈溪市级研发机构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报研发费首次破零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不与其他年度培育奖励同享。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对支付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分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奖励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有效申报国家、省科技奖励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有效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入围各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单位,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实施慈溪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试点开展主导产业市、镇(街道)联动技术攻关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实施公益类科技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实施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鼓励参与“共享实验室”联盟,对首次获得CNAS认可、CMA认可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每家不超过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共享实验室”联盟成员,给予每家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为国家、省试点课题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认证机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慈溪科技大市场、校地合作平台和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按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政策,结合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市镇(街道)联动综合体的建设单位给予依托单位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为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往年度认定的还在补助期的慈溪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按当年度政策实施细则标准进行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探索科技财政资金拨投结合试点,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科创企业孵化等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支持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支持科技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企业实施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加大科技服务业扶持力度。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2025年营收较2024年增长超15%,给予每家70万元奖励,与市发改局其他服务业扶持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内外开放合作
(一)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完善外资支持政策,全力以赴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及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的存量发展和新设落户。着力在重大项目招引、产业链精准招商、加快项目落地转化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2.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3家,并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2)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二)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培育商业特色街区。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为宁波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支持餐饮企业品牌孵化。支持企业参加“味美浙江”、食品博览会等上级部门组织的餐饮相关展会,对当年参与相关展会和活动的企业,给予每次最高给予2000元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扶持1万元。(4)支持市级产业营销服务平台及产销对接服务类型企业等承接“外贸优品进机关”等促消费活动,对承接宁波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展销活动的,给予平台运营方或产销对接服务企业在广告设计布展、物流费、差旅费等方面支出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优
1.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安排60万元用于支持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慈溪电商选品对接综合服务类平台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当年度获得浙江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5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进限当年度且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9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六、强化品牌质量提升
(一)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运促和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实施开放许可专利,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不超过0.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经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的产品,给予每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不超过5万元。培育扶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展壮大,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当年代理创新主体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合格的专利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挖掘数据要素潜力,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年指导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达到50件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分级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3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市级、省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商标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惠及企业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按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拥有红标使用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权利人每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新建品牌指导站的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品牌指导站运作良好,连续两年以上获评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高品质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承担“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单位,第一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持续服务企业,第二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第三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行“浙品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参与“同线同标同质”工作并通过浙江“三同”在线平台审核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标准发展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获得“浙江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标准领跑者质量分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获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初级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为精准高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共安排1142万元金融扶持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总量、信贷结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效的,每家给予奖项支持;对列入突出贡献奖和优秀奖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此项安排资金不超过1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推动保险创新工作提档升级
为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提档升级,鼓励我市保险机构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领域,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对推出保险创新项目、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此项安排资金不超过362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
为进一步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打造“溪鑫金融”服务品牌,安排不超过120万元的资金用于市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开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政策宣传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实施担保风险补助
为深化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高融资担保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给予不低于550万元风险补助,重点支持科技、“三农”等领域。(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强化交通扩容提质
(一)鼓励邮政快递业及运输相关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完成国内快递业务量500万件以上或国际快递业务量5万件以上且同比超8%的邮政快递企业,或当年度完成营收同比超10%的规上运输相关企业,超出部分给予分类奖励,单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纳统快递企业或新进规的运输相关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完成公路周转量同比超8%的规上货运企业,超出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2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规道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系统)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中类型相同的,或与我市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优先保障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项目建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工业上楼”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为加快推进数字化2.0全覆盖,鼓励企业加大数字化投入,对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的制造业企业,按70%比例享受本政策奖励,成立三年内(含)的初创型企业和高端人才及团队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创业创新项目等暂不具备实施数字化改造条件的企业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印发